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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昌达:关于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19-03-18  

						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华昌达                公告编号:2019—028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昌达”)、颜
华与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创”)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案件(因武汉国创与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
武汉国创将其对本案享有的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全部转让至湖北天乾,经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许案件原告由武汉国创变更为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公司、颜华与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华夏恒基”)
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公司、颜华、罗慧与自然人张海彬的借款合同纠纷诉
讼案件,以上三起诉讼案件,公司已于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案件名称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2017 年 12 月 08 日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8)
                 2018 年 02 月 01 日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武汉国创案件
                 2018 年 04 月 09 日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2018 年 05 月 28 日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5)
 华夏恒基案件    2018 年 02 月 05 日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
                 2018 年 03 月 05 日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
  张海彬案件     2018 年 04 月 25 日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



    二、诉讼进展情况
    经自查,公司从未与武汉国创、华夏恒基、张海彬签订任何借款合同或担保
合同,上述三起诉讼案件随附证据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指印、印鉴及公司公章
均系伪造,公司已积极应诉,并就相关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指印、印鉴及公司公章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近日,公司相继收到以上三起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武汉国创案件
    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对本次诉讼案件中包括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陈泽印
鉴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2018]
文鉴字第 150-1/2/3/4 号)。鉴定结果为:原告(武汉国创)提交的借款合同及
补充协议中的“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华昌达提供的
样本中“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原
告(武汉国创)提交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陈泽印”印章印文与华昌达提
供的样本中的“陈泽印”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由此判断,本案涉及的华昌达与武汉国创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华
昌达公章及陈泽的法人章均系伪造。
    2、华夏恒基案件
    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本次诉讼案件中包括华昌达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陈泽
的法人章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京盛唐司鉴所[2018]
文鉴字第 288、289 号)。鉴定结果为:对现有送检材料检验分析,认为原告(华
夏恒基)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的华昌达公章与样本中的“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420300000044579”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原告(华夏恒基)
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的法人章与样本中的“陈泽印”名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由此判断,本案涉及的华昌达与华夏恒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华昌达公章及
陈泽的法人章均系伪造。
    3、张海彬案件
    广东中一鉴定司法中心对本次案件中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陈泽的签名
及指印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19]文鉴字
第 0079 号、粤中一鉴[2019]痕鉴字第 0080 号)。鉴定结果为:原告(张海彬)
提交的担保合同中的“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华昌达提供的
样本中的“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原告
(张海彬)提交的担保合同中的“陈泽”签名笔迹与华昌达提供的样本签名笔迹
不是同一人所写;原告(张海彬)提交的担保合同中的“陈泽”上的检材指印不
是样本捺印人陈泽所留。
    由此判断,本案涉及的担保合同中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陈泽的签名及手
印均系伪造。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三起诉讼进展情况均为待法院进一步通知。
    以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了上述案件相关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公司公章、法
定代表人签字、指印、印鉴均系伪造的事实。以上鉴定意见将有助于人民法院审
理判决上述案件,其对本公司的实际影响将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本公司将继续
积极应诉,坚决捍卫自身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等待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内部核查,本公司与武汉国创、华夏恒基、张海彬均不存在任何借款或担
保事项。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上述案件中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董事会决
议及有关印章、签字、指印均系伪造。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
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针对近日媒体相关不实报道的澄清说明
    公司近日关注到有关媒体的相关不实报道,对公司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
避免不实传闻误导投资者,公司特此进行简要说明。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澄清如下:
    2017 年 12 月 7 日(星期四),颜华本人亲自到上海浦东工商局业务窗口办
理上海咸兴智能的合伙份额转让事宜,颜华本人与中融鼎新人员、陈泽等人员共
同在工商窗口签字办理了咸兴智能的合伙份额转让登记事宜,浦东工商局有其本
人亲自窗口签字资料信息可证实。
    公司特提请广大投资者知悉:《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选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希望各
投资者不受其它媒体的不实报道误导。公司将继续按监管规范要求,如实披露切
实信息,坚决维护自身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
    1、《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2018]文鉴字第 150-1/2/3/4
号);
    2、《司法鉴定意见书》(京盛唐司鉴所[2018]文鉴字第 288、289 号);
    3、《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19]文鉴字第 0079 号、粤中一鉴[2019]
痕鉴字第 0080 号)。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