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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昌达: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1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 11 号维也纳商业广场 22 层 05 号


                       2019 年 5 月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卫(十堰)意字(2019)第 46 号


致: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
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指派李发林律师、袁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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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对象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2:30
在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泽
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星期
二)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3:00 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
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20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
代表股份 134,325,1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450%;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26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450%。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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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6、《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

     7、《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11、《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投资设立十堰子公司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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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8、《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8.1 补选贾彬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8.2 补选华家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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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发 林                                 李 发 林




                                                            袁 梦 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