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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晶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18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3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汉江路 5 号 1 号楼 5 楼公司会议室;
    6、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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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144,449,1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7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持
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80,776,7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927%;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数为63,672,3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82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红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44,44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27,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44,44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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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27,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李虎桓、钱乐;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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