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08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敏家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陈敏家先生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
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选聘和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其任职资格合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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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琛 梁 晓 蔡友杰
2017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