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关于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协助协议》的公告2018-06-25
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18-036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签订
《技术协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就公司多功能
薄膜智慧工厂建设达成战略合作意向,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
告。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与西门子就多功能薄膜智慧工厂第一期
规划事宜签署了《技术协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金额
合计为人民币 2,200,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风险提示
协议履行过程中有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变化、合同方自身经营发生
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使得协议履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协议的基本情况
1、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与西门子在薄膜装备行业数字化制造发展方向的共识
以及战略合作关系,双方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中国就合作进行多功
能薄膜智慧工厂第一期规划相关技术领域的咨询服务事宜签订《技术
协助协议》,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规定的
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
2、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奈柯(Cedrik Neike)
注册资本:欧元 9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1)在电气、电子、机械工业和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其他领域
从事投资和与之相关的业务;
(2)从事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的制造经营活动;
(3)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转让或许可研究开发
成果,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提供与西门子电气、电子和机械工业领
域的产品(不包括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技术相关的咨询、市场调研、
培训、工程及售后和维修服务,并进口售后和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
料及零配件;
(4)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
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5)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向其
提供下列服务:①协助或代理进口所投资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
设备、原材料、零部件;②在国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
后和维修服务;③向其提供综合服务,例如人事管理、培训、财务、
市场调查、咨询和商情信息等;④经中国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向其提
供财务支持;⑤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所投资企业间平衡
外汇收支;⑥向其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⑦向其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
的经营性租赁服务;
(6)为下述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①所投资企业产品的国内
经销商、代理商;②与公司或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
国内公司、企业;
(7)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
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国内外采
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
(8)在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
产品市场开发,从投资者进口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产品在国
内试销;
(9)为其投资者和关联公司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10)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11)进口并在国内销售其投资者和关联公司的产品;
(12)依法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对外投资;
(13)设立经营性租赁和/或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14)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15)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
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
(16)从事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商品进出口和其
它相关配套业务;
(17)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
(18)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3、本公司与西门子不存在关联关系。西门子是全球领先的技术
企业,在节能节耗、工业自动化、驱动和软件解决方案等领域占据领
先地位,具有较好知名度及市场竞争力,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
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定义
“合同”指本技术协助协议。
“承包方”指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用户”指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领域”指在电子电气、机械工业领域关于业务流程自动化
和流程数字化规划的特殊专有技术领域。
2、服务范围
承包方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用户提供智慧工厂第一期规划的咨
询服务。
3、合同价格和付款
(1)合同价格
就上述咨询服务,用户应向承包方支付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
(含税)。
(2)付款方式
经双方协商,用户同意按照约定的项目节点分次付款,承包方应
在每个支付阶段达到付款条件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用户应
在收到发票的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发票向承包方支付服务费。付款需
通过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完成,承包方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等其他形式的付款。如果延迟付款,用户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罚
息。如果用户善意地对发票持有异议,用户仍负有义务在发票到期时
或到期日前支付发票中无争议的部分。
4、承包方的服务
承包方应以应有的审慎、依照技术领域良好的工程实务和普遍接
受的行业标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承包方不应为用户或用户的任何其他承包方或他们的员工未能
达到工作的预计效果而承担责任。承包方审查、小签或签署文件不代
表其对正确完成工作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本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承
包方不应对用户的时间安排、计划、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程序、健康、
安全或环境管理负责,亦不对工作延期或超支负责。
在事先就额外费用和任何必要的延期达成书面协议后,承包方和
用户可书面约定拟由承包方履行额外的服务。
(1)智慧工厂第一期规划的咨询服务
(2)用户知晓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具有收集数据的功
能,用户在此同意对数据的收集。
5、承包方的履行责任
承包方应勤勉尽职,并根据普遍接受的行业标准履行服务。如果
承包方对服务的履行未达到承包方和用户均同意的项目或阶段验收
标准,承包方应自行决定弥补缺陷或在必要及适当的程度上重新履行。
如果此种弥补是不可能的或承包方在收到用户对存在缺陷的通知后,
仍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弥补该缺陷,用户应有权合理减少每月的付费
额。这种减少应考虑以公平和平等的方式比较如果服务存在和不存在
该等缺陷时的价格。在符合责任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其他因服务缺陷
要求赔偿的权利应予以排除。
用户对承包方就服务存在任何缺陷而主张赔偿的权利应自提供
缺陷服务当月月底起算 6 个月后终止(限制期)。在上述限制期内针
对承包方提出的主张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并包含在提出主张之时
可能的适当具体的事实以支持其主张。上述限制期届满后,相关主张
即丧失时效。
6、保密
双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从本协议另一方获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
(以及另一方明确说明保密的或能从披露的具体情形中或仅根据信
息的内容推断为保密性质的信息),给予如同自己所有的商业和技术
信息一样的注意程度对待,并不向第三方披露,除非该商业或技术信
息存有如下情形:
(1) 可通过公共渠道或公共领域获得;
(2) 可随时从对披露方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得;
(3) 被证实由接受方在没有依赖披露方保密信息的基础上独立
开发或在披露方披露之前就已知晓;
(4) 为履行本协议而必须向第三方披露,如果第三方也负有或
将负有同等的保密义务;
(5) 法律要求披露,(可以根据正常保护命令的特别待遇例外
的除外),但该等情形下接受方有义务及时通知披露方该等披露。
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到期终止后 3 年内仍然具有约束力。
7、争议解决
(1)友好解决
因本协议或其标的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主张、分歧或争议,
包括与本协议或其标的存在、有效性、终止或履行有关的任何问题,
应当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一旦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协商解
决的努力失败,即被视为协商未果。
(2)仲裁
若协商未果,则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由三(3)名仲裁员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 CIETAC 仲裁规
则予以解决。
仲裁地应在北京。仲裁语言是中文。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且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仲裁裁决应书面方式作出,并包括任何反对意见。仲裁庭应对仲
裁费以及每一方在仲裁过程中应承担的费用一并作出裁决。
8、生效条件及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之中较迟一方签字后生效。
注:协议条款中对项目计划、技术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
任、其他约定事项等具体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深化合作,有序推进智慧工厂规划建设
公司与西门子已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本次双方在智慧工厂第
一期规划事宜达成一致,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合作,加强双方在自动控
制技术及智慧工厂领域合作的协同效应,打造品牌优势,实现共赢。
此次合作是公司有序推进定增项目“特种多功能膜智慧工厂建设项目”
规划与建设进度的实质性举措,也标志着公司在加强智能化薄膜智慧
工厂建设领域迈出重要的一步。
2、产业升级,助力完善“智慧金明”战略布局
建设高度智能化、数字化、自动化的智慧工厂是制造业转型升级
的必经之路,也是公司实现“智慧金明”战略目标工作的重中之重。
目前,公司着力打造“新材料-智能装备-智慧工厂-大数据云平台-
特种薄膜”新产业链,通过深化全球化合作,对接西门子先进技术,
多角度保持技术领先优势,为后续加快产业升级打下坚实基础。在此
基础上,公司逐步落实智慧工厂的整体规划与技术优化,提升智慧工
厂建设水准,推动公司智能制造转型,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3、本次签订的《技术协助协议》对公司经营业绩及长期收益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五、审议程序
本事项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无
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双方签订的《技术协助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