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09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汕头市远东轻
化装备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权转让已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从业资格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远东轻化的股权价值进行评
估,评估所选用评估假设与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论合理。公司以评
估 结 果为 参 考依 据, 确定 远 东轻 化在 产 权交 易所 的 挂牌 底价 为
24,000.00万元,交易定价原则谨慎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能够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造更
多的投资回报,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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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晓 蔡友杰
2019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