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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17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能够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能够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
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
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霞                  蔡友杰                   梁晓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