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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冠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8-03-0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汇冠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冠股份”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汇冠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
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刘胜坤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77 号)核准,汇冠
股份向刘胜坤发行 7,958,084 股股份、向杨天骄发行 4,286,977 股股份、向沈海红发行
1,329,267 股股份、向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575,200 股股份、向中广影视产
业无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745,649 股股份、向何旭发行 667,356 股股份、
向广州市纳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715,024 股股份、向柯宗庆发行 572,019 股股
份、向仝昭远发行 447,389 股股份、向马渊明发行 560,579 股股份、向广州市杉华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202,390 股股份、向陈瑾发行 313,172 股股份、向
廖志坚发行 192,377 股股份、向叶奇峰发行 133,471 股股份、向梁雪雅发行 133,471 股
股份、向杨绪宾发行 133,471 股股份、向广州市杉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发行 84,956 股股份、向饶书天发行 37,282 股股份、向郭苑平发行 37,282 股股份
购买相关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1,700 万元。

    2017 年 2 月 14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前述本次重组
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向汇冠股份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证券持有
人名册》和《上市公司股份未到账结构表》。本次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
19,125,416 股,已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份性质为限售
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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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刘胜坤、杨天骄、广州云教峰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沈海红、上海源美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中广影视产业无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何旭、广州市纳兴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柯宗庆、仝昭远、马渊明、广州市杉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陈瑾、廖志坚、叶奇峰、梁雪雅、杨绪宾、广州市杉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饶书天、郭苑平(以下简称“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1、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已向汇冠股份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
                   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相关信息和文件。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提供之信息和文件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
                   有印章及签字真实,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系有效签署该文件。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此承诺并保证,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任一承
                   诺的内容,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
                   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
                   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在汇冠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
                   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汇冠股份董事会,由汇冠股份董事会代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汇冠股份董
                   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汇冠股份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
                   公司/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2、关于合法拥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恒峰股份的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恒峰
                   股份合法存续的情况;该等股权权属清晰,未设置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
                   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权益或主张等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代持情
交易对方
                   形或类似安排;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
                   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权利处分措施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事项以及任
                   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3、关于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第一期:自对价股份发行结束并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的,其本
                   次取得的对价股份中的 27%可解除锁定,如刘胜坤、杨天骄、沈海红届时需
刘胜坤、杨天骄、
                   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则应在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将该部分可以解锁的股
沈海红
                   份中剩余部分解除锁定;
                       第二期:自对价股份发行结束并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的,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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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次取得的对价股份中的 32%可解除锁定,如刘胜坤、杨天骄、沈海红届时需
                   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则应在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将该部分可以解锁的股
                   份中剩余部分解除锁定;
                        第三期:自对价股份发行结束并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业绩补
                   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其本次取得的对价股份中尚未解锁的剩余股份可解除锁
                   定。
                        对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并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如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持续拥有恒峰信息的全
除刘胜坤、杨天骄、
                   部或部分股份不足十二个月,则分别承诺自其因该等恒峰信息股份而取得的
沈海红、广州云教
                   对价股份发行结束并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
峰业投资企业(有
                   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持续拥有恒峰信息的
限合伙)外的其他
                   全部或部分股份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则分别承诺自其因该等恒峰信息股份
交易对方
                   而取得的对价股份发行结束并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
                   次发行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4、关于本次交易的利润承诺
                        (1)业绩承诺期内
                        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
                   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应当按照本条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若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净利润高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
                   90%(含本数),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方式补偿上市公司,当期期末应补偿金
                   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数-
                   累计已补偿金额所对应的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
                        若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
                   90%(不含本数)。业绩承诺方中的刘胜坤、杨天骄、沈海红优先以股份方式
                   补偿上市公司,如上述三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时,差额部分
                   应由其以现金方式补足。业绩承诺方中的云教投资优先以现金补偿上市公司,
                   若其无力补偿时,其应补未补之差额部分由刘胜坤和杨天骄按照 6:4 的比例
                   以现金方式补足。业绩承诺方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当
                   期期末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
                   际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价
刘胜坤、杨天骄、   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沈海红、广州云教        在业绩承诺方中的刘胜坤、杨天骄、沈海红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
峰业投资企业(有   行补偿时,上述三人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期末应补偿的股
限合伙)           份数量=刘胜坤、杨天骄、沈海红合计当期期末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股份发
                   行价格。
                        当业绩承诺方中的刘胜坤、杨天骄、沈海红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
                   偿仍无法补足时,上述三人应以现金补足,以现金进行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补偿金额=刘胜坤、杨天骄、沈海红合计当期期末应补偿金额-以股份方
                   式予以补偿的金额。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
                   除息处理,股份补偿数量应据此作相应调整,即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
                   及或送股比例)。
                        (2)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
                        上市公司将聘请经上市公司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
                   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
                   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方式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
                   业绩承诺期内因累积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不足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已支付的补偿
                   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
                   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5、关于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的承诺
                       自交割日起持续在标的公司任职,且任职期间不少于 48 个月,并与标的
                   公司签订任职期限不少于 48 个月的《劳动合同》及《任职期限、保密、竞业
                   禁止及知识产权协议》。如核心管理团队违反本协议及《任职期限、保密、竞
                   业禁止及知识产权协议》项下任职期限规定的,则违反任职期限规定的核心
                   管理团队应按照如下约定向上市公司赔偿损失(经刘胜坤提议,汇冠股份同
                   意予以豁免的情形除外):(1)在任职期限内服务不满 12 个月时,应将其本
                   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股份的 40%由汇冠股份以 1 元对价回购,并向汇冠
                   股份返还全部现金对价的 40%。(2)在任职期限内服务不满 24 个月时,应将
                   其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股份的 30%由汇冠股份以 1 元对价回购,并向
                   汇冠股份返还全部现金对价的 30%。(3)在任职期限内服务不满 36 个月时,
                   应将其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股份的 20%由汇冠股份以 1 元对价回购,
                   并向汇冠股份返还全部现金对价的 20%。(4)在任职期限内服务不满 48 个月
刘胜坤、杨天骄、   时,应将其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股份的 10%由汇冠股份以 1 元对价回
沈海红             购,并向汇冠股份返还全部现金对价的 10%。
                       在标的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之日起 24 个月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能
                   到生产、开发、经营与汇冠股份及其关联公司、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生产、
                   开发、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全
                   职;也不能自行或以任何第三者的名义设立、投资或控股与汇冠股份及其关
                   联公司、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有任何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同类企业或经
                   营单位,或从事与标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并承诺严守汇冠股份及其关
                   联公司、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秘密,不泄露其所知悉或掌握的汇冠股份及
                   其关联公司、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雇佣或试图雇佣或招
                   揽标的公司的任何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得诱使、劝诱或试图影
                   响标的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人员终止与标的公司的雇佣关系。否则,除前述
                   “任职期限承诺”另有约定外,还需按照《任职期限、保密、竞业禁止及知
                   识产权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
6、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作为汇冠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
                   范与汇冠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
                   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
                   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允
                   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冠股份公司章
                   程、广东恒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汇冠股
交易对方
                   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利用汇冠股份的股东地位,损害汇冠股份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汇冠股份及其下属企业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
                   它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同意,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汇冠股份其
                   他股东、汇冠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

                                          4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损失。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汇冠股份的潜
                   在同业竞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不在中
                   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
                   从事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相同、相似或者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刘胜坤、杨天骄、
                       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
沈海红、广州云教
                   与汇冠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
峰业投资企业(有
                   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汇冠股份,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汇冠股份。
限合伙)
                       本人/本企业将不利用对汇冠股份及其下属企业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
                   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汇冠股份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汇冠股
                   份所有;如因此给汇冠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足
                   额赔偿汇冠股份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8、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控制的机构及本企业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
交易对方
                   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
9、关于合法合规的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
                   情况;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交易对方
                   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10、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认可并尊重北京和君商学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汇
                   冠股份控股股东的地位以及王明富先生在汇冠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对
交易对方           王明富先生在汇冠股份中的实际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不以任何方
                   式谋求汇冠股份的控制权,不对王明富先生在汇冠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进
                   行任何形式的威胁。

    2、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
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3 月 5 日(交易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216,157 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3.69%;

                                          5
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9,086,014 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3.6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14 位自然人、5 家法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通数量
 1              刘胜坤                   7,958,084           2,148,682           2,148,682
 2              杨天骄                   4,286,977           1,157,484           1,036,977
 3              沈海红                   1,329,267             358,903             349,267
         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
 4                                         575,200             575,200             575,200
                 公司
         中广影视产业无锡创业
 5                                         745,649             745,649             745,649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               何旭                      667,356             667,356             667,356
          广州市纳兴投资企业
 7                                         715,024             715,024             715,024
            (有限合伙)
 8              柯宗庆                     572,019             572,019             572,019
 9              仝昭远                     447,389             447,389             447,389
 10             马渊明                     560,579             560,579             560,579
        广州市杉华股权投资基
 11                                        202,390             202,390             202,390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陈瑾                      313,172             313,172             313,172
 13             廖志坚                     192,377             192,377             192,377
 14             叶奇峰                     133,471             133,471             133,471
 15             梁雪雅                     133,471             133,471             133,471
 16             杨绪宾                     133,471             133,471             133,471
        广州市杉华创业投资基
 17                                         84,956              84,956              84,956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             饶书天                      37,282              37,282              37,282
 19             郭苑平                      37,282              37,282              37,282
             合计                       19,125,416           9,216,157           9,086,014
    备注:
    1、杨天骄持有汇冠股份限售股份 4,286,977 股,因质押而冻结的股份为 325 万股。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036,977 股。其处于质押状态的 120,507 股在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2、沈海红持有汇冠股份限售股份 1,329,267 股,因质押而冻结的股份为 98 万股。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49,267 股。其处于质押状态的 9,636 股在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6
                                                                             单位:股
       项目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增加              减少            数量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4,147,819                 -         9,216,157      44,931,662
二、无限售流通股份     195,389,818         9,216,157                 -     204,605,975
三、股本               249,537,637         9,216,157         9,216,157    249,537,637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未违反其关于所持股份限
售安排的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汇冠股份本次重组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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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杰               谭杰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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