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三盛教育: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30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三盛教育         公告编号:2019-077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根据会计准则修订而进行的相应变

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四项准则
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格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

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准则,要求企业自2019年6月10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起至该准则施
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准则,
要求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起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
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
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
                                    1
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的情形。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

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9年
4月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
6号)、2019年5月《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
知》(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根据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的业

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
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3)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
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
值准备。

    (4)进一步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2
    (5)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
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公司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

要追溯调整,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
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
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

账款”二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
账款”二个项目。
    (3)利润表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项目之后,将“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计算营业利润的

加项,损失以“- ”列示。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会计政策变更,
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仅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
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3、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

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

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
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8号的要求进行的
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4、财会〔2019〕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3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
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使得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

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
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9号的要求进行的

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及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
况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据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
列报》、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印

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要求进
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董事会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4
    五、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次事项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