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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州宏丰: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我们作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期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
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
9 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
响,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
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及汇率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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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审慎开展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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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戴梦华 _________________




     易颜新 ___________________




     蒋   蔚 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