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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州宏丰: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9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我们作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临时)会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延长对控股子公司温州宏丰金
属基的财务资助,有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
资金使用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向宏丰金属基收取,定价公允;
且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延长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戴梦华




    易颜新




    蒋   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