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23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
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健全《公司章程》、《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制度,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投资决策流程、实施计划等内容,能有效提
高投资风险防控水平。公司及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为公司及股东获
取更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额度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以下无下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赵曙明 李文智 朱增进
Liu, James Xiaodong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