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8-07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必须经参加本次大 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 议案一包含子议案,须逐项表决。议案二以议案一表决通过为前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8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1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1 日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公 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7,644,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1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7,23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17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0,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8%。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 JIN ZHAO SHEN 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12,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83%;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 同意 4,678,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834%;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7%。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02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0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04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05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06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07 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 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