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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01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8-07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必须经参加本次大
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
议案一包含子议案,须逐项表决。议案二以议案一表决通过为前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8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1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1 日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公
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7,644,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1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7,23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17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0,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8%。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 JIN ZHAO
SHEN 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12,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83%;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
    同意 4,678,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834%;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7%。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02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0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04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05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06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07 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
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4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9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32%;
       反对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