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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与公司业绩情况相匹配,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制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 2019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
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客观公正,表现出较高的职业水准。聘请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审计机构,有
利于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客观地向广大投资者展现
公司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9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
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
效控制、监督作用;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形;
    3、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
晰,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保证了公司内控活动的执行
及监督充分有效,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对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经营目标相吻合,有利于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
约束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事宜,是为分享
生物医药行业增长红利,与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
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
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行业整合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也没有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事宜。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