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9-050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第七项、第八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必须经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 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4,316,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9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2,04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7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2,273,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531%。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21,051,985 股,其中公司 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3,253,65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417,798,335 股)。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霖先生主 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8,903,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869%;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 东”)表决结果: 同意 10,940,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03%;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9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8,903,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869%;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0,940,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03%;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9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8,903,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869%;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0,940,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03%;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9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8,903,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869%;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0,940,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03%;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9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8,903,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869%;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0,940,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03%;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9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19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 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8,903,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869%;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0,940,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03%;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9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8,903,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869%;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0,940,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03%;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9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8,903,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869%;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1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0,940,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03%; 反对 5,412,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9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