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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2020-01-10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0-003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陈骞先
生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为整合双方优势资
源,开拓安徽地区体外诊断产品市场,公司与陈骞先生拟共同投资设
立安徽利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
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0 万元,公司拟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260.1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51%,陈骞先生拟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249.9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
     2、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
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交易对手方:陈骞
     身份证号:340************071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北一环万豪广场 A 座***室
     上述交易对手方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1、工商信息
    公司名称:安徽利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暂定名)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临湖路与天河路交口富邦产业园 Z 幢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0 万元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一类医疗器械批发;
医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医疗耗材、Ⅱ类:6840 体外诊断试剂、Ⅱ
类: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销售;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疗设备租赁服务;医疗器械技术推广服务;
医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医学检验技术咨询;医疗设备维修;会议、
展览及相关服务;软件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2、股权结构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0 万元,其中:公司以货币出资人
民币 260.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陈骞先生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249.9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
    3、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各方均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公司出
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四、《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陈骞
    2、设立合资公司
    (1)双方的出资、持股比例及出资期限
    甲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260.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乙方以
货币出资人民币 249.9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合资公司的注册资
本双方应同步出资,其中甲方应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实缴注册资本
130.05 万元,乙方应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实缴注册资本 124.95 万
元。双方应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全部注册资本实缴到位。
    (2)合资公司的组织结构
    合资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合资公司设执行董事 1 名,由甲方决定,经合资公司股东会任命产生。
执行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设监事 1 名,由甲方推荐,经
合资公司股东会任命产生。设总经理 1 名,由乙方担任;设财务总监
1 名,由甲方委派。
    3、合资公司的运营管理
    (1)合资公司成立后,甲方授权合资公司为甲方在安徽地区的
独家经销商,具体授权事宜由合资公司与甲方另行通过协议约定。
    (2)乙方的业绩承诺:
    在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内,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合资公司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得为负,否则,由乙方补足差额。
    合资公司每年度应向甲方采购如下金额的生化试剂:2020 年度,
采购任务 2,500 万元;2021 年度,采购任务 2,700 万元;2022 年度,
采购任务 3,000 万元。
    (3)合资公司成立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本协议附件中的
拟转移的医疗器械产品品牌授权、客户资源转移至合资公司。
    (4)合资公司应当执行甲方现行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与管理
制度;启用甲方的办公和业务信息化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5)合资公司应积极推广和销售甲方现有及后续产品。合资公
司必须遵守甲方产品销售价格体系的相关规定。
    4、违约责任
    (1)一方如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将构成其在本协议项下
之违约:违反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条款;一方的关联方存在本协议
约定的违约行为。
    (2)一方存在或发生违约行为的,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终
止本协议及/或要求一方赔偿或补偿因此给另一方及/或合资公司造成
的损失。
    (3)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合资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另一方有权
代合资公司向一方索赔,并将索回的赔偿金额支付给合资公司,以使
其所受经济损失得到足额补偿。
    (4)一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经另一方 2 次催告后仍未
履行的,每迟延一日,违约方应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一向另
一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达到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10%为止;
迟延超过 30 日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甲方审议程序通过后生效。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的目的
    公司为顺应市场发展的趋势,通过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推动公司
业务在安徽省区域市场的快速发展、增长,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
率,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所设立的合资公司,具体经营范围与开业时间尚需
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具有不确定性;合资公司良好运营取决于行业
政策、市场状况变化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建立完善的
管理机制,加强对子公司的投后管理,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3、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外投资金额相对较小,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解决,不会
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其他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对外投资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情况。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陈骞先生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