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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录百纳: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5  

						证券代码:300291              证券简称:华录百纳           公告编号:2017-084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 29 日,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 9 月 12 日,公
司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00,现场会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 号中国华录大厦 6 层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2017 年 9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润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62,251,77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4.58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71,344,2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3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90,907,5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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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外的其他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股份 64,370,54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7.92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804,9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6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7,565,5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54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审议后,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127,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8%;
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64,246,5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074%;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62,251,77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64,370,5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谭正华律师和刘瑞奇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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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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