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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诺生物: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300298          证券简称: 三诺生物           公告编号:2019-030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28 日(星期日)
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谷苑路 265 号,公
司 716 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少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1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3,604,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94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3,500,3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922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800股,占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8,537,64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51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33,848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1.49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184%。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
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603,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
    同意 8,537,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603,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537,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603,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537,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603,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537,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603,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537,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31,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7%;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控股股东李少波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527,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5%;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
    同意163,603,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537,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603,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537,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
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
特此公告。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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