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06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公司对子公司的盈
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
出的决定,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并直接分享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审计部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审
计,使上述事项得到有效监控。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