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鼎宇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5-06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汉鼎宇佑
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鼎宇佑”)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
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
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写字楼一座 2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写字楼一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保荐代表人姓名: 高立金、郝国栋
联系电话: 010-5902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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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00
注册资本: 68,313.6428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福桥路 5 号汉鼎国际大厦南楼 11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福桥路 5 号汉鼎国际大厦南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项坚
联系人: 周为利
联系电话: 0571-8993839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2 号)核准,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5,983,71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8.38 元。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5,983,716 股,募集
资金总 1,396,580,700.08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
行费用 13,312,530.0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83,268,170.05 元。上述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 02230069 号验资
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连同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汉
鼎宇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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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浙江汉鼎宇佑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连同公司
全资子公司浙江汉鼎宇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杭州鼎有财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杭州鼎有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
公司于 2017 年变更了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将 10,939.22 万元用于实施“基于智慧
城市的消费金融平台”项目,将 16,000.00 万元用于实施“基于智能技术的新商业运
营项目之体验式商业项目”,将 19,330.00 万元用于实施“基于智能技术的新商业运营
项目之影院建设项目”。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连同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汉鼎宇佑互动娱乐管理有限
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杭州汉鼎宇佑互动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款
账户。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连同全资子公司杭州汉鼎宇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杭州汉鼎宇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开立募集
资金专项存款账户。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汉鼎宇佑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
作,持续督导期自 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12 月底。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汉鼎宇佑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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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
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
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
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
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
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
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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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2018 年 7 月,保荐代表人罗民因工作变动,中德证券指派郝国
栋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
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
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
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
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等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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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
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遵照监管协议进行;汉鼎宇佑募集资金按照监
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有余额。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义务已履行完毕。
除上述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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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
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高立金 郝国栋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侯巍
保荐机构(公章):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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