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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鼎宇佑: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0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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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五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
会登记表、本次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
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永福桥路 5 号汉鼎国际大厦 15 层会
议室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5 月 20 日(星期三)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永福桥路 5 号汉鼎国际
大厦 15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曹阳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1,991,87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073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
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其他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
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2,037,07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6%;反对:1,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57%;反对:1,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2,037,07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6%;反对:1,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57%;反对:1,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02,037,07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6%;反对:1,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57%;反对:1,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1,991,87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43%;反对:46,6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5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46,6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2,037,07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6%;反对:1,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57%;反对:1,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规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姚仲凯



                                                 经办律师:




                                                    汪子翔




                                                    江建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