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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6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有科技”)拟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杨建利、合肥红宝石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汉虎纳兰德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创瑞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宓达贤、
田爱华合计持有的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五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报告书(草案)
等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调整后的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中小
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
安排。

    3、公司调整后的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
策障碍,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备案和同意后即可实施。
    4、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本次交易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无实际控制
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6、本次交易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交易
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7、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业绩增长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8、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
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交易的总体安排,同意将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与相关其他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东红                   唐   宏               陈守忠




                                                      201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