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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5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0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14 日——2019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公
司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数为
232,957,8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1.067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232,953,8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1.066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0009%。

    6、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954,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533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954,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533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954,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533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954,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533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954,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533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954,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533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 2019 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954,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533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 2019 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954,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533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954,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533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954,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533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杜莉莉、殷怡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