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聚飞光电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9 号)核准,公司向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5,717,415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8.95 元,扣除与发 行有关的费用 13,221,254.00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6,778,744.95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亚会 A 验字[2015]023 号《验资报告》。 (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累计投入承诺项目 584,690,906.99 元, 占募集资金净额 586,778,744.95 元的 99.64%。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募投资金为 2,087,837.96 元;收到购买理财 产品的投资收益为 25,933,814.87 元(含本报告期内形成的 2,886,709.59 元);募集资金 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为 1,036,151.05 元(含本报告期内形成的 295,049.95 元);以上合计 29,057,803.88 元,均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 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 1 专款专用。 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 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 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2018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 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金额为 29,057,803.88 元。 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款余额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平湖支行 41026400040037972 324,882.85 中信银行深圳后海支行 8110301012400037689 125,319.41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11014880406009 104,042.47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15000089923348 11,919,618.36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 610016995 2,294,986.67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8017100000007028 48,809.63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新香洲支行 8035100000000637 14,240,144.49 合计 29,057,803.88 2 三、本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净额 586,778,744.95 0 本报告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59,765,769.32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说明:公司应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议案的日期作为变更时点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584,690,906.99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 项目可行 截至期末投资 是否已变更项 募集资金承诺投 调整后投资总额 本报告期投入 截至期末累计 项目达到预定可 本年度实现的效 是否达到预 性是否发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进度(%)(3)= 目(含部分变更) 资总额 (1) 金额 投入金额(2) 使用状态日期 益 计效益 生重大变 (2)/(1) 化 承诺投资项目 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扩产 否 320,111,000.00 320,111,000.00 51,246,331.04 320,084,513.90 99.99 2018-11-30 121,922,051.74 是 否 项目 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 否 214,381,998.95 201,160,744.95 102,734,456.71 198,959,349.88 98.91 2018-11-30 9,712,737.77 否 否 LED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否 65,507,000.00 65,507,000.00 5,784,981.57 65,647,043.21 100.21 2018-05-31 - 不适用 否 3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599,999,998.95 586,778,744.95 159,765,769.32 584,690,906.99 99.64 131,634,789.51 超募资金投向 无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合计 599,999,998.95 586,778,744.95 159,765,769.32 584,690,906.99 99.64 131,634,789.51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 不适用 明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 □ 适用√不适用 情况 □报告期内发生□以前年度发生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发生√以前年度发生 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 部分募投项目“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扩产项目”和“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部分实施主体由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况 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 实施地点相应地由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变更为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 高新科技产业园聚飞光电工业园。该全资子公司设立于 2015 年 5 月 5 日,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住所为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鹿颈路 6 号;经 营范围包括光电器材、发光二极管 LED 等、光学用薄膜、电子器件、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 □ 适用√不适用 况 □报告期内发生□以前年度发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亚会 A 专审字(2015)062 号”《关于深圳 4 情况 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鉴证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根据鉴证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509.14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此募集资金中的 3,509.14 万元将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实现置换。本年度已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适用√不适用 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 √ 适用□不适用 及原因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募投资金为 2,087,837.96 元,收到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 25,933,814.87 元(含本报告期内形成的 2,886,709.59 元),募 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为 1,036,151.05 元(含本报告期内形成的 295,049.95 元),合计 29,057,803.88 元,均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扩产项目”、“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 “LED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均已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 584,690,906.99 元,占募集资金净额 586,778,744.95 元的 99.64%,节余募集资金(含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29,057,803.88 元,已完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投入金额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不存在 或其他情况 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亚会 A 专审字(2015)062 号”《关 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鉴证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根据鉴证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509.14 万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人民币 3,509.14 万元预先投入和实 施的三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金额 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扩产项目 2,409.69 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 600.76 LED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498.69 合计 3,509.14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 3,509.14 万 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出具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 3,509.14 万元将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实现置换。 2018 年度已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 6 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投资项目具体进度合理安排资金计划,同时为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额度内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内,资 金可滚动使用,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 体实施。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出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额度内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 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 层具体实施。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出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七)、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的其他事项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鉴于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场地受限 情况,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扩产项目”和“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部分实施主体由深圳市聚飞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设立于 2015 年 5 月 5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住所为为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 高新科技产业园鹿颈路 6 号;经营范围包括光电器材、发光二极管 LED 等、光 学用薄膜、电子器件、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货物及 7 技术进出口。实施地点相应地由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变更为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聚飞光电工业园。除此变更外,原 项目技术方案、项目效益分析等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 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保荐机构主要核查工作 报告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检查、访谈沟通、银行账单核对 等多种方式,对聚飞光电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 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 使用原始凭证、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和支持文件等 资料,并与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 五、会计师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亚会 A 专审字(2019)0018 号)。报 告认为:聚飞光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聚飞光电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飞光电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 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聚飞光电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 幸思春 林海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