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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飞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27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
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对公
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由 48 名调整为 45 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600 万股调
整为 599 万股,授予价格由 1.71 元/股调整为 1.665 元/股。本次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独立董事:   钱可元                     张新华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