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0-00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 的激励对象 28 人,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13,34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 司总股本的 0.0480%。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价 格为每股 2.761111 元,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2.32 元,回购注 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1.175 元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由 1,278,636,559 股变更为 1,278,023,219 股。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 1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16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2016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14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24 日。 4、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 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 5、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 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 议案》。 2 鉴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 845,450 股调整为 1,521,810 股,回购价格由 4.97 元/股调整为 2.761111 元/股。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6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47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 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共计 1,521,810 股。 同时,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 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 182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 事项,共计 2,716,470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7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26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763,560 股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 32 名激励对象 获授的 385,700 股预留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共计 1,149,260 股。 同时,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 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 116 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除限售事项,共计 606,300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 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8、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 89 名激励对象 2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 9、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7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207,918 股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 5 名激励对象 获授的 70,000 股预留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共计 277,918 股。 同时,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 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首次授予的 15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除 限售事项,共计 2,331,882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 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授予 48 名激励对象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11、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且 3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员数量由 48 名调整为 45 名,预留授予数量由 600 万股调整为 599 万股,授予价格由 1.71 元/股调整为 1.665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16 日。 4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一)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将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 363,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2016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第二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 9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共回购注销 3,300 股;0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第二期的 未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0 股。 预留授予的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 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77,000 股。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23,200 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将对 2018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2019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将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49,8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2016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5 第三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 9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共回购注销 4,320 股;0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第三期的 未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0 股。 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 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47,520 股。 预留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 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将对 2018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第一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 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 注销,共回购注销 108,000 股;0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第一 期的未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0 股。 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 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70,000 股。 综上,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共计 613,340 股限制性股票,占 公司回购前股本总额的 0.0480%。 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中,有 7 人同时属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有 1 人同时属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和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 1 人同时属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和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故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激励对象为 28 人。 (三)回购注销的价格 1、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6 议决议等相关会议文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97 元。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 量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将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97 元/股调整为 2.761111 元/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32 元。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 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事项,应当按 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 得的其他聚飞光电股票进行回购。 因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现金分红仅作相关账务处理,未实际 支付。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时,将扣除代为保管的该部分现金分红,故本次首次授予及预留 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不因派息进行调整。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2.761111 元,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2.32 元。 2、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回购注销原则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回购注销原则,公司 按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发生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情形的,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 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 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5 天)。 注:从股权登记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 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 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央 7 行定期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 予 89 名激励对象 24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2 元/股。 本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72,646,5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45 元人民币现金。权益分派已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完成,现金派息也已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发放。因此,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因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经调整后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P=P0-V=1.22 元/股-0.045 元/股=1.175 元/股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回购资金来源及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13,340 股限制性股票,支付的回购价款总计为 1,271,761.97 元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部分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 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亚会 A 验字(2019)0017 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事宜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完成。 8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278,636,559 股变更为 1,278,023,219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项目 增加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 135,961,219 10.63% 613,340 135,347,879 10.59% 股份 高管锁定股 111,936,879 8.75% 111,936,879 8.76% 股权激励限售股 24,024,340 1.88% 613,340 23,411,000 1.83% 二、无限售条件 1,142,675,340 89.37% 1,142,675,340 89.41% 股份 三、股份总数 1,278,636,559 100.00% 613,340 1,278,023,219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