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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意电气: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2018-04-13  

						证券代码:300304             证券简称:云意电气         公告编号:2018-021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2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1 日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2
日上午 0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 26 号江苏云意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付红玲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数 416,626,4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62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 41,042,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05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416,569,5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55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56,9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6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真
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6,622,8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8%。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6,622,8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8%。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16,622,8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8%。
    4、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6,622,8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8%。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622,8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8%。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622,8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
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622,8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622,8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3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8%。
    四、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
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