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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意电气: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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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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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 0410 号




                                       二〇一九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云意电气/上市
                 指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公司法》       指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
《证券法》       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
《律师法》       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 日通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管理办法》     指   员会 2018 年第 1 次主席办公会议 2018 年 1 月 15 日审议
                      通过,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创业板信息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披露备忘录 8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
号》
《公司章程》     指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
                 指
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实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
施考核管理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法》
本次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部分董事、高级管
                 指
本次计划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181 名激励对象第二次解除限售期对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应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限制性股票       指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部分董事、部分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
授予价格         指
                      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
《法律意见书》   指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
                      字【2019】第 0410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 0410 号




致: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云意电气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
备忘录 8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
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取得了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上述说明亦构成本所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云意电气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云意电气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云意电气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部分或全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云意电气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17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
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议案。2017 年 8 月 21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激
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
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江苏云意电气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3、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
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
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4、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17 年 9 月 14 日为授予日,授予 183 名激励对
象(原 4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1,034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独立董事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股票数量发表了明确的意见。

    5、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17 年 9 月 14 日为授予日,授予 183 名激励对象
(原 4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1,034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原 2 名激励对象孙进、李萌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激励
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8,000 股,回购价格为 4.30 元/股。同日,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合计 128,000 股限制性股票。

    7、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法律意见书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8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28,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30 元/股,
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
形。

    8、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及条件均已满足《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 181 名激励对象(原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回购注销)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共
计 4,084,800 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为 181 名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共
计 4,084,800 股。

    9、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除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回购注销外,其余 181 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况,同意公司为 18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公司监事朱巧云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人,在审议该议案时已
回避表决。

    10、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法律意见书


〔2019〕818 号),鉴于公司 2018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因此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 181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3,063,6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4.30 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
有资金。

     11、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063,6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12、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依
据、回购数量及价格等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注销条件。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81 名 激 励 对 象 第 二 个 解 除 限 售 期 已 授 予 但 尚 未 解 除 限 售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3,063,6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宜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办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中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的要求为: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8 年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

长比例不低于 3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

净利润均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
                                                                法律意见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818 号),公司 2018 年度较 2016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

回购注销 181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63,600 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 10,212,000 股(已扣除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30%,占公司总股本 872,163,218 股的 0.35%。

    (三)回购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
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鉴于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
有总股本 872,291,2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 元人民币现金。

    因此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4.33 元/股调整为 4.30 元/股,总计回购金额为 13,173,480 元。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8
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
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周    延




                                                       邢中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