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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意电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0-04-03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

作如下修订: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第四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条     定的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提供的担保;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提供的担保;
第五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条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 第一款第       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
       (四)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      款第(四)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      际控制人 及其关 联方提 供担 保之情形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非关联股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第六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条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司章
                                            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程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在 2 个月内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 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住所 地或会 议通知 列明 的其他地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点。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为出席。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第八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条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期限;
第十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九条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记日;
       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码。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公 司 股东 大会 采用 网络 投 票方式
       旦确认,不得变更。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
                                               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
                                               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说明。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三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十三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条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
           ……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第三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十九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
条     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
       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
                                               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权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
                                               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
                                               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
       为十年。
                                               为十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第四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十条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 大会或 直接终 止本 次股东大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
       会。
                                               江苏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新增   新增条款,编号递延                      第 五十二 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对于同时采取网上投票制度的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股
       票表决。
                                              东大会的通知中的具体规定通过网络投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
第五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十二   反对或弃权。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反对或弃权。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为“弃权”。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第五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十三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条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 布每一 提案的 表决 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的,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决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公司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前,会
第五                                          会除以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同时以网络投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十四                                          票方式召开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条                                            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通过。
                                              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
                                              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
                                              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权总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第五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十五                                          删除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条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关于修订<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