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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方信息: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12-08  

						证券代码: 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18-102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以公告
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4:00 点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邹建军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287,473,405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
代表股份 162,412,37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6.49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162,408,37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6.49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983,71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69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1,979,71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68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
表股份 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4%。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公
司董事长潘建根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邹建军先生
主持。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408,3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9,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8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408,3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9,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8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钱晓波、蒋丽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其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