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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星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283号


致: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宁波慈

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慈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慈星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慈星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

2019年4月26日,慈星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宁波

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13:00在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708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孙平范先生主持。



    经查验,慈星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慈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慈星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慈星股份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2
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438,328,789股,占慈星股份股本总额的54.6545%;通过网

络参与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数32,484,828股,占慈星股份股本总额的

4.050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慈星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3,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0,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
    2.《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1,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2,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3.《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1,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2,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4.《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639,817股,反对股份171,800股,弃权股份2,00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
    5.《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1,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2,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3
    6.《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1,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2,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7.《关于聘任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1,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2,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8.《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1,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2,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1,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2,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10.《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1,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2,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11.《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1,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2,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12.《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候选人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1,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2,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13.《关于全资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1,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2,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14.《关于收购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2,311,028股,反对股份111,800股,弃权股份62,00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1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751,617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2,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

公司董事签署。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董一平




                                                   2019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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