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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星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467号


致: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章程等有关规定,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慈星股份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慈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慈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慈星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慈星股份董事会于2019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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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了《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
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慈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16日下午13:00在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708号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平范先生主持。


    经查验,慈星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慈星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慈星股份第三届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合
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
424,890,012股,占慈星股份股本总额的52.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
表股份17,451,618股,占慈星股份股本总额的2.176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慈星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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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慈星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38,810,012股,反对3,531,618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6%。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投票由一名
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查验,慈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慈星股份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慈星股
份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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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汪澄




                                                  201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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