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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0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参加了公司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对
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
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本次董事会提名孙平范、傅桂
平、孙荣飞、孙田力、李立军、杨雪兰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成
艾、张大亮、张民元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现任

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
基础上, 对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事项
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一、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

有效。
      二、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
      三、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的条件,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四、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以上候选人将提交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大亮   李成艾 张民元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