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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艾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1月)2020-01-16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提
名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二)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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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控股子公司中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员的执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及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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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 1 次。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 2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
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
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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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有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除基于法定原
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外,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足”
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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