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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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吉艾科
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
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2月19日公告的《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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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2020年3月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C栋6层
604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
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长姚庆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吉艾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6日上午9:15
至2020年3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贵公司部分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到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指定会议地点,该等人员通过
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4,956,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73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114,886,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65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0年2月
28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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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吉艾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7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0%。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
监票。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该表决方式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并与本
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本次股东
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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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股东徐博先生就本议案回避表决,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议案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997,760股。
表决结果:45,997,7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持
有是指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1,035,5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956,8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35,5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956,8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35,5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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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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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微
执业律师:
宋勇鹏
执业律师:
何晨夫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