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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艾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06  

						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1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C

栋6层604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姚庆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6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956,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97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4,886,04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2.96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0,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计4人,代表股份1,035,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何晨夫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股东徐博先生就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股东对本议案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45,997,760股。

同 意 45,997,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35,56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4,956,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3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4,956,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3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何晨夫律师

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1.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艾

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