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06
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1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C
栋6层604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姚庆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6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956,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97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4,886,04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2.96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0,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计4人,代表股份1,035,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何晨夫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股东徐博先生就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股东对本议案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45,997,760股。
同 意 45,997,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35,56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4,956,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3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4,956,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3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何晨夫律师
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1.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艾
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