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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通世纪: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1-19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码:2019-110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9 年 11 月 18 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

通世纪”)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
健康”)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04 民初
34313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披露相
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倍泰健康 2018 年 11 月 2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

具的《应诉通知书》(2018)深福法民初字第 34313 号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所
述,因被告倍泰健康、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到期未归还原告李明君借款本金及相
关利息合计 2,120 万元,被告方炎林、李询未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李明君
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139)。

     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明君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判决查封扣押
或冻结被告倍泰健康名下价值 23,078,744 元的财产,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04 民初 34313 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被告倍泰健康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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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君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应以 850 万元
为本金,按照月利率 2%,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 1,150 万
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 2%,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被告倍泰健康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明君担保费用损失 16,144 元;

     (三)被告李询、被告方炎林应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

被告倍泰健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明君主张被告宜通世纪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其

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57,194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7,238 元,由被告
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被告倍泰健康、被告李询、被告方炎林共同负担 149,956

元。

     三、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相关说明

     本判决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方(倍泰健康及其东莞分公
司)认为:

     (一)这一判决与事实不符,为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方将

在上诉期限内就本案提起上诉。

     (二)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其相关视频等关键证据真实性存疑。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显示签订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签订地点:

深圳福田区;原告在一审庭审及证据质证时多次确认《借款合同》为 2018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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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1 日签订并后续提供当时方炎林签字视频(公司在 2018 年 4 月 2 日晚间公告
的《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方炎林大比例质押公司股票的情况,而视频文件
属性显示视频拍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3 日上午 11:13),且原告明确该视频就是

2018 年 3 月 21 日拍摄。然而,2018 年 3 月 21 日方炎林与宜通世纪董事在俄罗
斯参加商务活动,不可能于当天出现在国内来与原告签署包括《借款合同》在内
的任何文件。原告所提供并当庭确认的《借款合同》和后续提供的方炎林签字视
频与事实不符。

     2、原告将款项交付至方炎林个人账户,从未交付至倍泰健康及倍泰健康东

莞分公司的账户;同时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显示的利息起算日在
款项实际交付至方炎林账户之前,故方炎林在未收到借款就开始计算借款期限不
符合常理,《借据》所体现的内容与转账的事实也相互矛盾。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终审判决,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及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并基
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2,727.63 万元;在
2019 前三季度对该案件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计提预计负债 360.00 万元,具体
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04 民初 34313 号】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