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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掌趣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2018-12-19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和《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董事会办公室”),处
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
导。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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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
面提议(董事长就董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开的除外)。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上述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规
定可以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临时提案,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立即通知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够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果提议递交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后,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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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由副董事长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
责,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代替董事长履行职责。

    第七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董事表
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并发出。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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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还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未经通知,任何人不得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四) 委托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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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 1/2。

    第十二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也不得同时委托两名以上
的董事,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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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所发表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委托董事
已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发表了明确的委托意见,否则,受托董事不得代
表委托董事同意增加该等提案,亦不得代表委托董事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可在
会后就新增提案征求未出席会议的董事意见,但会议主持人在未出席会议的董事
发表意见前不应向其透露与会董事的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现场到会或以其
他方式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会董事应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并在会议主持人指定时间将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会议主持人指定传真或电子邮
箱,方视为可接受的有效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在指定时间将表决结果通知董事,
会议主持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在表决结束前提前泄露表决结果。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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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表决意见以表决单上的结果为准。表决单上多选、不选、选择附保留
意见的,均视为选择弃权。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多项或全部提案均讨论完毕后,再提
请与会董事一次性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但该决定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向与会董事
事先说明并征得与会董事的同意。

    第十七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监
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结果统计。

    现场可以得出统计结果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无法立
即获得统计结果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八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九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 3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暂缓表决或取消提案

    会议召开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议会议对该议题暂缓
表决或取消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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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

       (二)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三) 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提案人将提案按照该等要求明确后,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临时会议提议程序执
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见;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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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受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先签署本人的姓名,再注明“代
XXX 董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决议的公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需将应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予以公告,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公告应该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
发表的意见;

    (七)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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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公告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
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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