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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掌趣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9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为规范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
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签署重大合同,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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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
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
公平。

    第七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
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
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子公司”)按行业
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
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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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
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
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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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
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
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

    监事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
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
交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
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
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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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同意;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同意;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
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
发。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并按下列
规定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
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指定网站上刊
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
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登载中
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
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
文。


                      第五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的认定,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及时公
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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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重大信息

    (一)重大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
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一)
的,方可报送。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
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据第三十六
条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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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另外还要履行如下程序:

    1. 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二),经部门负责人、分
公司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
外报送。

    2.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
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
密提示函》,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
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
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因特殊原因,接收方无法签署《保密承诺函》的,由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
员再次向接收方提示保密义务,敦促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
负责将《保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事
务办公室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
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和联络人,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
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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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
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
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
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
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订
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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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

    2、

    3、

    本单位/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
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2、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
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
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
文件中不适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
该信息。

    4、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
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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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


接收信息单位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主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副总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负责人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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