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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掌趣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9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及时向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五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
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
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
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披露前,
不得透漏、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
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屏蔽内幕信息,不主动探寻内幕信息。非内
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
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
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
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
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
销毁。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
拷贝。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
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
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格式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一《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
和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四)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
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5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证券事务办
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
到十股以上;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
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附件: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

序号     内幕信   身份证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   登记人

         息知情    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息所处
                                                                        时间
         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
 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
 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
 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
 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向证券部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证券部要求提交其他登记文件;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
 万元的,处以三万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