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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掌趣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9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公
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情形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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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
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
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
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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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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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申报该等转让限制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
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
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

                                    4
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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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
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
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
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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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
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所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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