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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盛机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保荐意见2014-09-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保荐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
盛机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晶盛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82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3 元,
共募集资金 110,05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502.44 万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552.56 万元,以上全部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2]12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       拟投入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环评批复
 号                          总投资   募集资金
       年产 400 台全自动单                        虞发改投
  1                          13,485      13,485                   虞环审(2011)93 号
       晶硅生长炉扩建项目                         (2011)43 号
       年产 300 台多晶硅铸                        虞发改投
  2                          31,346      29,186                   虞环审(2011)78 号
       锭炉扩建项目                               (2011)41 号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                         虞发改投
  3                           4,996       4,996                   虞环审(2011)79 号
       目                                         (2011)42 号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4                               -           -   -               -
       营运资金

      本次拟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项目为“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此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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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拟变更情况

    晶盛机电“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来拟在杭州湾上虞市工业园区东二区
实施,对应房屋建筑物研发办公大楼的实施方式为自建。但由于原项目实施地处
于偏远位置,且仍处在开发建设阶段,无成熟的工业、生活、交通配套设施,因
此对于引进高端技术研发人才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同时也提高了管理成本。

    为了更好的管理和保障研发项目的开展,同时为更有效的吸引各方面的人
才,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实施地点变更至各方面都比较成熟的位于公司上虞总部旁
新购置的厂区,地址为浙江上虞经济开发区东山路 11 号,对应房屋建筑物研发
办公大楼的实施方式由自建变更为购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准备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

    2、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不会影响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

    3、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新增风险及
不确定性,且有利于公司吸引优秀研发人才,节省管理成本,以实现公司和广大
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4、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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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保荐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邦明                   郭晓彬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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