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盛机电: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6-04-09
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16-039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已获2016年3月3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已于2016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83,436,4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54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6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
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
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
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
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4 月 1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4
月 18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册
1 08*****269 上虞金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 01*****119 邱敏秀
3 01*****285 曹建伟
4 01*****932 毛全林
5 00*****535 何俊
6 01*****713 朱亮
7 01*****246 张俊
8 01*****051 傅林坚
9 01*****696 陶莹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4月7日至登记日:2016年4月1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通江西路218号
咨询联系人:陶焕军
咨询电话、传真:0575-8122250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