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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盛机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重大经营合同之法律意见书2017-03-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经营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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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浙江省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The Building of Grandall, No. 15 YangGongDi,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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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七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经营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致: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晶盛机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晶盛机电与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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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晶盛机电,或公司        指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环光伏                指   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中环股份                指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系中环光伏控股股东

 重大经营合同,或        指   晶盛机电与中环光伏于 2017 年 3 月 9 日签署的《全自动直拉
 交易合同                     单晶炉购销合同》、《单晶硅棒切磨加工一体机购销合同》以及
                              《晶硅单线截断机销售合同》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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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正 文

      一、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对方为中环光伏。
     中环光伏系一家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呼和浩特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50100683441162X 的《营业执
照》,其基本法律状况如下:
     名      称: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宝力尔街 15 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茂
     注册资本:487,290 万元
     营业期限:2009 年 3 月 10 日至 2029 年 3 月 9 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太阳能硅棒(锭)
和硅片、半导体材料及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和技术研发及技术服务,单晶硅、
多晶硅材料来料加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环光伏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385,346        79.08%

    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101,944        20.92%

                    合计                             487,290         1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交易对方中环光伏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其法人资格真实、有效,中环光伏具备与晶盛机电订立本次交易合
同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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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中环光伏系中环股份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晶体硅材料的制
造、销售业务。中环股份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 002129。
     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中环光伏业务内容及需求是真实的,并且符合其签
署本次交易合同的目的,具备签署本次交易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交易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

     根据晶盛机电与中环光伏签订的交易合同,晶盛机电将向中环光伏销售总价
为 67,890 万元的全自动单晶炉、14,520 万元的单晶硅棒切磨加工一体机以及 715
万元的晶棒单线截断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合同对销售设备的型号、价格、质量技术要求,
交付时间、地点,交付方式,运输方式及费用、付款条件与进度,设备安装调试
及验收标准,保修期,以及不可抗力、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做
出了明确的约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交易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系双方在协商基础上作出的
真实意思表示;交易合同条款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
性规定;交易合同在签署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中环光伏是真实存续的法人实体,其
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交易合同系双方在协商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合
同条款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真实、有效、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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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吴   钢




                                                    张帆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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