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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盛机电: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2017-06-23  

						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17-048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盛机电”或“公司”)2015年4月10
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宜。2017年6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晶
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盛机电”或“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 年 3 月 2 日,公司获悉报送的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 年 4 月 10 日,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
权委托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4、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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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 5,381,200 股,其中首次授予(含暂缓部分)4,833,400
股,预留授予 547,800 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2909 元/股,确定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确认;独立董事对上述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5、根据授权,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办理完毕了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事宜,根据最终登记的结果,首次实际授予 99 人,授予股票 3,326,400
股,授予价格 5.2909 元/股,首次暂缓授予 3 人,暂缓授予 1,485,000 股,上述首
次授予股票数量合计 4,811,400 股。

    6、2016年4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因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为5.2309元/股;同意对已经离职的
激励对象虞德康、黄彦、蔡炽昌、陈健立、洪嘉琪、王丹涛、邹绍轩、沈利群、
温俊熙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
    7、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
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向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85,000 股,授予价格 5.2309 元/股,确定授予日 2016
年 4 月 26 日;同意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59,100 股,授予价
格 4.94 元/股,确定授予日 2016 年 4 月 26 日;同意办理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的解锁事宜。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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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根据授权,公司于 2016 年 5 月办理完毕了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
事宜,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 90 人,解锁股份数量 1,219,68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
数量 1,145,430 股(激励对象陆晓雯女士持有的 74,250 股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锁
定),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2016 年 5 月 20 日办理完毕了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事宜,回购注销公司股份 277,200 股;
2016 年 6 月 1 日办理完毕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事宜,实际授予 3
人,授予股票 1,485,000 股,授予价格 5.2309 元/股;2016 年 6 月 14 日办理完毕
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事宜,实际授予 55 人,授予股票 431,300 股,授予
价格 4.94 元/股。

    9、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办理首次授予第
二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根据授权,公司于 2017 年 5 月办理完毕了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
锁事宜,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 86 人,解锁股份数量 854,700 股,实际可上市流
通数量 706,200 股(激励对象陆晓雯女士持有的 148,500 股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
锁定),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

    11、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和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办理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根据授权,公司于 2017 年 6 月办理完毕了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合计解锁 55 人,解锁股份
数量 796,65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573,900 股(激励对象朱亮、张俊、傅林
坚持有的 222,750 股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锁定),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6 月 9
日。
       13、2017年6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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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1309元/股,调整后的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84元/股;同意对已经离职的激励对象唐永亮、沈
伯伟、吴文强、舒银海、刘兰、曹华寅、沈建国、陈祯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说明

    2017 年 6 月 21 日,公司实施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98,507.55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
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98,507,550.00 元,”。根据上述情况,公司
拟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分别作出调整:
    (1)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P0-V=5.2309-0.1=5.1309 元/股。
   (2)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P0-V=4.94-0.1=4.84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三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事项。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2017 年 6 月 21 日,公司实施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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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日公司总股本 98,507.55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
人民币(含税)”。根据上述情况,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作出调整,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1309 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 4.84 元/股。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晶盛机电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
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
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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