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27
证券代码:300317 证券简称:珈伟新能 公告编号:2019-078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5:00;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26 日—2019 年 9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9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33 层 ABD。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孔贤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81,268,0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3.4948%。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276,090,9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2.878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77,0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165%;
1
证券代码:300317 证券简称:珈伟新能 公告编号:2019-078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56,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74%。
(4)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关联股东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丁孔贤、奇盛控股有限公司、腾
名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526,2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9%;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39,692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1%;反对 16,8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69%;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未完成业绩
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251,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39,692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1%;反对 16,8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69%;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251,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证券代码:300317 证券简称:珈伟新能 公告编号:2019-0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39,692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1%;反对 16,8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69%;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三、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郭耀森律师、方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