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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9-09-26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海达集装箱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集装箱”)
及江阴海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新能源”)因业务发展需要拟
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合计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贷款,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海达集装箱公司申请贷款 500 万元、海达新能源申请
贷款 500 万元。公司拟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信誉及经营状况正
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
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海达集装箱、海
达新能源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刚(签字)




     穆   炯(签字)




     周   辉(签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