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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21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华灿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华灿光电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 经审核,姬小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个人品德,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
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
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姬小燕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任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玲




徐 科




韩洪灵




                                                    201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