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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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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O N G                    VALLEY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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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起在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 233 号
   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 8 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相关
   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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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
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义乌市
苏溪镇苏福路 233 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 8 号会议室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644,308,4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6391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临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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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开发
区分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张家港支行申请项目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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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议案内容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案人身份合法,提案程序合
法,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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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之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苗   晨




                                                 王   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