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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旋极信息:关于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2015-09-18  

						     证券代码:300324       证券简称:旋极信息      公告编号:2015-095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本公司”)
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专利诉讼一案,公司
已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开庭
传票》、《证据交换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公
司与朗科科技专利诉讼一案的上诉予以受理,并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 时
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5 月 15 日,朗科科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
事起诉状》,起诉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北海支行”)
侵犯朗科科技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
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受理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12 年 5 月 15 日,朗科科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
事起诉状》,起诉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朗科科技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
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南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受理了该案。

    2012 年 5 月 17 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关于朗科科技起诉本公司侵权案件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四)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
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 ComyiKEY220 产品;
    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 ComyiKEY220 产品;
    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6,000 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案件进展情况

    201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2012 年 6 月 21 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 59-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北京旋
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
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请求“撤销裁定书,
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2 年 8 月 13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立民终字
第 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2 年 9 月 10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南市民三初字第 59 号《证据交换通知书》和《传票》。按照《证据交换通知书》
及《传票》的规定,南宁中院定于 2012 年 10 月 24 日上午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
进行证据交换,并于同日下午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2012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定于
同日下午进行的庭审并未举行。

    2013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定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 时开庭审理,并于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2013 年 4 月 15 日
上午,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
开庭审理。本案已经进入实体阶段,法院也已就部分实体问题进行了审理。

    2013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 2013
年 6 月 7 日、8 日上午 9 时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2013 年 6 月 7 日、 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双方对部分物证进行了演示。在南宁中院主持下,双方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就事
实调查及辩论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南宁中院将根据开庭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需要
再次开庭或者直接进入判决程序。

    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
判决,如下:“1、被告旋极信息、被告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侵
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ZL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
被告旋极信息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朗科科技第 ZL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方法,并
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 ComyiKEY220 产品,被告农业银行、农
业银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 ComyiKEY220 产品;2、被告旋极信息赔
偿原告深圳朗科科技经济损失 4,000 万元;3、驳回朗科科技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 341,800 元由被告旋极信息负担。”

    2015 年 7 月 8 日,公司依法向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接收公司上述上诉材料。

    2015 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开庭传票》、《证据交换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
公司关于与朗科科技专利诉讼一案的上诉予以受理,并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上
午 9 时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江涛先生已针对朗科科技诉本公司侵权案件向本
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如果公司因本次侵权案件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
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本次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公
司实际控制人陈江涛先生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
生产、经营损失。”详见公司 2012 年 5 月 21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载公告。

    本次公告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传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证据交换通知书》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